津南法院发布关于健身房纠纷典型案例 “热辣滚烫”健身忙 维权意识要金博体育增强
栏目:户外知识 发布时间:2024-04-15 22:53:43

  金博体育春暖花开,又到了健身锻炼的好时节。如今,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专业机构进行健身。但是,因为健身房经营不善而改址甚至“跑路”,或者指定私教离职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。近日,津南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,提示广大健身爱好者,健身的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。

  在一起案例中,杨某与某健身房签订《瑜伽入会协议书》,购买了30节团课和20节精品小班课程,并向健身房支付课时费2850元。签订合同后,杨某陆续前往健身房上了5节课,后发现健身房擅自变更经营场所,也没有事先通知杨某金博体育。新地址较之前离杨某家更远,给杨某健身带来不便。杨某要求健身房退款,但没有协商成功。后来健身房新址也人去楼空,杨某向法院起诉维权。

  法院认为金博体育,杨某与健身房签订了服务合同,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,杨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课时费,健身房理应提供瑜伽课程服务。现健身房变更了经营地,给杨某履行合同带来不便,后来又失去联系,存在明显违约。现杨某想要健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金博体育,所以杨某主张解除与健身房签订的《瑜伽入会协议书》以及退还合同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当予以支持。因杨某已经上了5节课,应当予以扣除,故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杨某课时费2565元。

  法官提醒,消费者与健身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公司的资质与实力,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健身公司,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,并谨慎采用预付款形式支付课时费,在发现健身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,应及时与其沟通解决,如果无法解决,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。

  在另一起案例中,经教练赵某某介绍,郭某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《私教课程购买合约》,购买36课时,总金额9188元,合约载明了起始及终止日期。郭某某支付了课时费。后教练赵某某从该培训机构离职,被告健身公司与赵某某签订《消课合约》一份,载明:乙方离职后需继续为甲方会员郭某某上完剩余私教课程。后因教练赵某某由全职教练变为兼职教练,且该健身公司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,导致郭某某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完成相应培训课程。剩余课程价值4594元。

  法院认为,郭某某与健身公司签订书面协议,构成服务合同关系,双方均应依约履行。赵某某将郭某某介绍到该健身公司且作为郭某某的私人教练,双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。虽赵某某与健身公司另行签订《消课合约》金博体育,但健身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,其向郭某某披露过相关情况。赵某某离职后,郭某某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完成相应培训课程。且郭某某无该健身公司的直接约课渠道,均通过赵某某联系约课,在教练赵某某无法按时为郭某某提供培训服务时,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接受培训,该健身公司亦未向郭某某提供如更换教练等其他选择,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重大瑕疵。基于此,虽郭某某主张退还课程费已过合同履行有效期限,但并非郭某某原因造成,而系该健身公司履行合同瑕疵造成,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某4594元金博体育。

  法官提醒,消费者在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服务合同时务必谨慎。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,合同履行过程中,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,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,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,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,如出现指定教练离职或不能继续提供课程的其他情况,导致课程无法按期履行完毕,要及时维权。(津云新闻编辑孙畅)